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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不服气 打人轻伤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1-10-09 14:2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报复伤人案,一审依法撤销缓刑,并以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执行被告人周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周龙与其朋友蒋维等人在该县安福镇丁玲广场网吧上网时,发现受害人樊明亦在此上网。周龙想起其于2008年4月与樊明发生矛盾后,因樊报警自己被劳动教养一次的事,心生恨意,立意报复。于是,周龙将樊明拉出网吧,右手抓住樊的肩部,质问道:“上次我打了你,你报警让我坐了一年牢,你准备怎么办?”樊不语。周龙即握紧左拳朝樊明的面部猛击一拳,将樊的鼻子打出血来。随后,周龙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樊明被他人用钝器(如徒手)打伤鼻部,导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周龙,男,1992年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龙为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依据其他法定量刑情节,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龙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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