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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的调解经
作者:郇小军 发布时间:2011-10-10 10:37:14
连续五年被评为“九江市法院先进法庭”的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虬津法庭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他们恪守着“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庭庭训,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勤奋工作,顽强拼搏,坚持对民事纠纷,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将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近三年来虬津法庭在立案前、审理前、审理中及审理后促成的和解、调解案件达2000余件,涉案当事人5000余人次,调解撤诉率达78%,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该庭因此先后多次被评为县级、市级先进单位,该庭法官多次荣获“省先进个人”、“市先进个人”、“县政法委审判能手”、“县审判标兵”等各项荣誉称号。 仅有3名法官的小法庭缘何能够实现大作为?是因为他们做足了“调解经”! 因案制宜,缓和矛盾,用心调解 俗话说得好,“民事怕难缠”,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工作量大,花费的时间多。一个民事案件能否调解成功,有赖于审判人员的细心观察。案件中一个细节的合理利用,通常能使调解工作打破僵局,促成调解的成功。因此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注意当事人的一言一行,从一句话一个动作中寻找调解的机会,判断当事人的心理底线,把握时机促成调解。 今年3月30日,虬津法庭来了一位万姓当事人,万某向法官咨询法院是否可以将他人的坟墓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迁走。原来万某和李某两家都是移民,世代交好。1999年,万某以5000元价格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块土地使用权。2006年,李某的父亲过世,李某遂将其父葬在万某已经购买的土地里。万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底万某外出打工回家后,发现李某擅自砍伐了自己种植的价值500元竹子,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竟然发展成相互厮打对骂。万某认为,只有强行将李某父亲的坟墓从自己的田里迁走,才能给予李某压力,让其尽快赔偿自己的损失。 虬津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详细地向万某讲述了排除防碍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接待法官语重心长的问万某,为区区500元的竹子,世代交好的两家人将要反目成仇是否值得?双方闹到相互厮打对骂是否就一定是对方一个人的错?强要迁坟在农村是个很忌讳的事情,当初下葬时为什么你不制止?听完接待法官有理有节的说教后,万某坦言自己只是咽不下那口气,强要迁坟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目的。区区500元在哪都可以挣得回。最终万某放弃了要打官司强迁坟墓的念头,并表示会修补两家关系。 讲情说理,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着力化解纠纷 讲情说理,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着力化解纠纷是虬津法庭法官的一贯做法,也是法官引导当事人言和息诉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对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人身关系和损害赔偿类案件。 前不久,法院虬津法庭受理了一对小夫妻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争吵不休,几次相互谩骂。 原来,这对小夫妻前不久喜得一子,因男方是从安徽来的上门女婿,女方为小孩起名遂以己姓,但遭到了男方的强烈反对。双方协商未果闹到了法庭,最后竟以离婚相威胁。 法官拿出婚姻法解释道:“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你们小孩姓谁应由你们双方共同协商行使,若协商不成,就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因男方是上门女婿,按照当地习惯小孩可随女方姓。当然等小孩长大后他还可以重新选择随父还是随母姓。你们为这点小事闹离婚实属不该。”听完法官的解释后,男方最终让步同意小孩随女方姓。婚姻面临崩溃的小夫妻又重归于好。 因势利导,巧借外力,多方调解 调解的特殊作用是沟通解怨。在调解过程中,为了实现调解的特殊作用,虬津法庭的法官总能善于使用诉讼外的力量,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善于借用外力,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因势利导地展开调解。 3月23日,虬津法庭法官调解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涂某和郑某都愿意调解,但郑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将来所有抚养费,因为涂某经常在外打工行踪不定。但涂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只能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为此争吵不休,一度恶语相向。办案法官综合考虑了案情,认为双方所言都属实,提出涂某是否可以提供担保。经过多次协调,被告涂某父亲涂道某表示自愿在调解书上签名担保,原被告最终以调解这一平和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用心倾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很多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为“争一口气”或者“讨个说法”才起诉到法院的。在此类案件的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急于调解,让他们把自己的委屈倾诉出来。 3月29日,乔某和孙某在虬津法庭表示以后会多注意对方的感受,双方多协商,以后不会再因探视小孩问题而大动肝火。原来,2008年1月份,女方王某和男方乔某离婚,婚生子6岁的乔小某由男方抚养。乔小某自幼和外婆孙某感情很深,为此,孙某隔三差五的会跑去探视其外孙,这引起了乔某的不满,多次警告孙某不要经常来自己家里探视小孩,以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但孙某置之不理,认为探视外孙天经地义,他人无权干涉。今天孙某又私自来乔某家探视外孙,双方因言语不和而大吵大闹,并且孙某坚持要和乔某到法院说理,以便证实自己探视小孩没有妨碍谁。 法官了解了情况后,劝说双方都要镇静,告知双方吵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倾听了双方的诉说后,法官解释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孙某你经常不经许可去探视外孙实际上是侵犯了乔某的监护权,违反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法官接着说,“当然,乔某你也应考虑到孙某的切身感受,毕竟是孙某想念爱孙心切,情理上也是可谅解的嘛。”听完法官有理有法的解释,乔某和孙某都表示认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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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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