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学峰 夏娇)
被害人程某万万没有想到,就因为自己的摩托车灯光照射到一“醉汉”(被告人李禄)的眼睛,顿时便发生口角争执最后竟被刺成重伤。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6月21日22时,被告人李禄与朋友聚会后回家,因醉酒导致无力上楼,于是便在自家住房的楼梯口处打瞌睡。此时,住在同一幢楼的程某(本案被害人)驾驶摩托车驶到楼梯口处。因摩托车灯光照射到眼睛,被告人李禄便走上前与程某生口角争执。随后,被告人李禄竟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14厘米的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的腹部。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程某的上腹部穿透伤、胃穿孔,其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李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禄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程某也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禄因纠纷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禄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