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办石场突然病故,拖欠员工工资未付,妻儿同被雇员告上法庭。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赵淑晴给付朱承得工资款3850元,郭泓曾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义务。
2000年1月,赵淑晴的丈夫郭某在本村开办石料场,雇请朱承得等人在石料场打石做工。至2000年11月,尚欠朱承得工资款7623元未付,由郭某出具欠据。2000年12月,郭某突然病故。朱承得见赵淑晴、郭泓曾在处理完郭某的后事后,接潜郭某在石料场管理,继续开采石料,则向赵淑晴、郭泓曾提出其在郭某管理期间尚欠他的工资款7623元未付,要求他俩付清,遭二人的拒绝。朱承得以赵淑晴、郭泓曾继承了郭某的遗产,相应对郭某所欠债务也应清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淑晴、郭泓曾给付郭某所欠工资款762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淑晴的丈夫经营石料场,收入归家庭所有用于家庭开支,所欠工人工资,应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属于赵淑晴和郭某夫妻间共同债务。郭某已故,被告赵淑晴负有清偿义务。被告郭泓曾为郭某的儿子,享有继承郭某遗产的权利,其在继承郭某遗产范围内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原告朱承得诉请法院要求二被告赵淑晴、郭泓曾给付郭某所欠的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