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以租乘摩托车为名,持刀威逼捆绑摩托车司机,然后将摩托车抢走。10月1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秀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4月间,被告人胡秀文与钟某(已判刑)在广东打工期间策划到遂川县抢劫摩托车,并买好了水果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秀文和钟某搭乘客车从来到遂川县,当日19日30分许,两人在汽车站门口以去找一朋友为名,租乘被害人肖某的二轮摩托车。当该车行驶至 “牛头脑”坡顶时,胡、钟二人以小便和加穿衣服为由要求肖停车,被害人肖某将摩托车停下后,被告人胡秀文遂持刀威逼肖某并将其拖下摩托车,钟某则用透明胶带将肖某的手、脚、嘴部捆绑住,随后二人将被害人肖某扔进路旁的荆棘丛中,尔后钟某驾驶抢来的摩托车载被告人胡秀文当晚逃离遂川。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为4080元。案发后,被抢摩托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2011年9月5日,被告人胡秀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秀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