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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法院审结首例女子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1-10-11 09:09: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胜好 翁海燕)   10月10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女子危险驾驶案件做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秀婵拘役一个月。

    2011年6月1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李秀婵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乡道419线由县体育馆往蒙垌方向行驶,行至县公路局门前路段时,适有行人廖某在人行横道由左侧往右侧横过马路。由于李秀婵驾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车辆与廖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婵及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到县人民医院对李秀婵进行抽血后将血样送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定性检验。经鉴定,李秀婵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mg/ml,属醉酒状态。经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秀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秀婵已经赔偿伤者廖某有关医药费,得到伤者的谅解,同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秀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秀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主动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得到伤者的谅解,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通过法制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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