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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索债砍人 构成犯罪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11 11:48: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黄节)   为了帮助朋友讨债而持刀将债务人砍伤,10月1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洪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杨洪林与王某是好朋友。2007年11月30日,王某去吉水县城找黄某索要债务。王某叫上杨洪林并交给杨一把篾刀,后二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到吉水县城寻找黄某。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洪林及王某在吉水县城十字路口发现黄某便追赶黄,黄见状逃离。杨、王二人骑摩托车继续在街上搜寻,结果在县城“太子酒店”门口发现黄某,王某停车上前找黄某要钱,结果和黄发生争执引起吵打,被告人杨洪林见状便持篾刀上前追砍黄某。杨洪林在县公安局门口附近追上黄某,持刀先后砍到黄的左大腿、背部及左手等处。随后,被告人杨洪林和王某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洪林持刀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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