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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墓具不付款 殡仪馆被诉还债
发布时间:2011-10-11 14:38: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殡仪馆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墓具,却不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结果被告上法庭。10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殡仪馆支付原告吕川泉墓具款23000元。

    2003年2月21日,殡仪馆与吕川泉签订《墓具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殡仪馆所需墓具由吕川泉独家提供,并由吕川泉负责运送到公墓场,殡仪馆凭吕川泉提供的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出库单入账,并在每月25日前,按实际销售的墓具把货款汇到吕川泉的账户;如殡仪馆不再需要墓具,应及时通知吕川泉,并负责把已运送到公墓场的墓具销售完。合同同时约定了各种墓具的价格。合同签订后,吕川泉先后四次运送墓具76套到殡仪馆的公墓场,价值41000元,殡仪馆只支付货款18000元,尚欠23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吕川泉与被告殡仪馆签订的《墓具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殡仪馆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吕川泉诉请被告殡仪馆支付其所欠墓具款,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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