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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工致他人死亡 雇主雇员三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11 15:31: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被人雇佣伐木,事先没有计划好被伐树木的倒向和通知其他在场人进行避让,致另一雇员伤亡。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
被告廖永锦雇廖永建、廖长涛等人伐木。2011年12月1日11时左右,被告廖永建在大洼头的偏山(陡坡)用油锯为被告廖永锦砍树,原告廖永昆、双润绣的儿子廖长涛(已故)在廖永建砍树位置的后面,树往后倒并向前移动下偏山时打在廖长涛身上,廖长涛被打伤并被树拖下偏山,经送往龙陵县人民医院、德宏州人民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村、组调解未果,原告廖永昆、双润绣遂将两被告廖永锦、廖永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72586.75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廖长涛的死是在为被告廖永锦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被告廖永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承担事故的60%的责任。被告廖永建与死者廖长涛在偏山上伐木,以日常经验法则来看,为安全起见,在陡坡上伐木应使树木倒向坡脚。作为从事伐木工作已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廖永建,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先计划好被伐树木的倒向,并通知其他在场人进行避让,否则即应视为其伐木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本案被伐树木原本应当倒下坡脚,但事实上却是倒向坡头,砸到廖长涛并将其拖带跌落陡坡脚,最终导致廖长涛不治身亡。因而,法院认定被告廖永建在该案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20%的责任。而死者廖长涛在协助廖永建伐木时,也应注意到事故可能会发生,因此,死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事故的20%的责任。该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付各种损失172586.75元的请求,有合法证据证实和应当赔偿的费用及按相关标准计算应得得损失为人民币90766元(死亡赔偿金67380元、丧葬费133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诉请得医疗费、拖救费赔偿得请求未向法庭提交相关得票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都未丧失劳动能力,也还有其他生活来源,故其诉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中年丧子,精神受到打击,造成痛苦,其诉请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廖永锦赔偿原告廖永昆、双润秀各种损失人民币54459.6元;由被告廖永建赔偿原告廖永昆、双润秀各种损失人民币18153.2元。(限期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 廖永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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