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黄节)
俗话说“靠山吃山”是指要人们依靠山林优势勤劳致富,而江西省吉水县一农民却把他理解为住在国有林场的山脚下就可以理所应当的砍伐山场上的林木,把国有林木当作自家的后院,随意叫人砍伐。10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军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军于2011年5月26日为谋私利,雇人到归属于吉水县芦溪岭林场的“神龙坑”山场上盗伐杉树。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军带领其雇来的林家忠、王大甫、王开义等民工步行到芦溪岭林场范围内的“札坑”水库坝上,指着水库里侧归属芦溪岭林场的“神龙坑”山场,要求民工在该山场为其砍伐一车杉树并将杉树肩运到水库坝上。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军驾车前来装运杉树时被芦溪岭林场工作人员抓获,所盗杉树被林场扣押,并已归还芦溪岭林场。经鉴定,所盗杉树计立木蓄积10.4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军赔偿了芦溪岭林场损失3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军盗伐国有林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军归案后能主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