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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犯事 滋事伤人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1-10-13 10:0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京科)
2011年9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决,陶正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最终领刑一年三个月。
现年45岁的陶正康,早在1983年尚未满17周岁时即因故意伤害罪领刑2年,1987年又因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0年陶正康刑满释放。在消停了七年后,2007年3月,陶正康因琐事与城关镇居民张士峰发生纠纷,陶正康持刀将张士峰砍伤。2011年3月3日下午2时,酒后的陶正康在乘坐三轮车时与三轮车车主陈某发生纠纷,遂对陈某进行辱骂、脚踢陈某后背。陈某向陶正康索赔未果后报警,民警赶到对纠纷进行调处时,陶正康转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将公安民警抓伤。陶正康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陶正康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陶正康因暴力性犯罪两次被判刑,主观恶性较深,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陶正康在故意伤害张士峰后主动赔偿其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陶正康以自己已与张士峰达成赔偿协议,法院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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