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23日晚,“90后”的谢鑫和周奇、“光头”(二人均在逃)商议抢劫戴金项链的人。随后开车至丰城杨柳湖网吧,没有找到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谢鑫和周红圣、“光头”开车来到尚庄桥西街网吧,周红圣进入网吧寻找目标,发现熊勇达、黄彪二人戴着黄金项链,便坐在熊勇达身边上网监视。约20分钟后,周红圣发现熊勇达要离开网吧,便先行出来与谢鑫等人会合,并驾车紧跟其后伺机作案。在工业园区生物公司附近,谢鑫等人超车将熊勇达的车拦停,三人持刀围住熊勇达的车,敲碎车窗玻璃,将熊勇达、黄彪二人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将黄彪刺伤。案发后,周红圣将抢到的两条金项链销赃,得赃款20000余元,谢鑫分得7000元。经法医鉴定,黄彪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经价格鉴定,两条被抢金项链价值344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鑫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鑫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