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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工作中社会矛盾的化解
作者:魏建国   发布时间:2011-10-13 11:47:06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频繁期。如何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多管齐下,采取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但法律手段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特别是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决定了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  审判工作  化解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这“四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社会贫富悬殊的持续加大,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心理趋向失衡,利益矛盾日益复杂,城乡矛盾、地区矛盾、干群等矛盾尖锐、群体事件多发,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环节,往往是在穷尽其它各种手段之后采取的最后一种手段,因此做好审判工作中的矛盾化解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

    目前,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二个层次,调解位于第一层次,包括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位于第二个层次,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而在现在,信访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建国以来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前两个层次的有益补充。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积极转变工作观念,坚持“横向到边”,逐步扩大司法调解范围,坚持“纵向到底”,将调解工作由诉中向诉前、判后延伸,向执行延伸。

    (一)诉前社会矛盾的化解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调解机制,不断创新调解方法,确立了预立案登记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预立案登记制度,主要针对符合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离婚、家庭、相邻纠纷、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性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经法院初步审查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当事人同意,在立案预登记的同时,直接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村组民调组织等基层民调机构,互动沟通,协调作战,共同防范,化矛盾于基层,解纠纷于萌芽。委托调解制度,主要是针对是广大农村基层矛盾,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委托调解函的方式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并指定一定的期限,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工作方式。

    (二)诉中社会矛盾的化解

    做好刑事审判中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的,依法从轻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最大限度地缓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政府、社会的抵触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力将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好,消除当事人隔阂,促使当事人双手言和,防止新的矛盾发生。

    民事审判始终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做到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大力开展马锡武审判方式,强化巡回审理的职能,将调解贯彻于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各个诉讼环节。不但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而且大量案件可以实现“当地审、当地调、当庭结、当时执”。同时,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改进审判作风、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做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促进“官民”和谐。建立行政案件多元化的协调处理机制,完善行政机关联系会议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运用多种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调,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的方针,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监督其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诉后社会矛盾的化解

    做好判前解惑答疑和判后释法明理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的服判率。对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在裁判文书送达之前,由主审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认定的事实和依据进行释明,听取被释明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判决宣判后以及在执行中,当事人对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原承办法官和执行员均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尽力使当事人消除疑惑,服从裁判,自觉执行裁判,最后达到息诉、息访,真正发挥法院的定纷止争的作用。

    (四)执行工作中的矛盾化解

    案件进入法院后,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做出裁判,只是暂时解决了当事人原已存在的原生矛盾纠纷,案件如果执行不了,不仅原生矛盾没有彻底解决,还会引发新的派生矛盾纠纷。因此,只有做好执行工作,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真正实现,使原生矛盾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尤其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矛盾激化的敏感案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执行时机和策略,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信访工作中的矛盾化解

    构建信访机制,解决诉访矛盾。以基层法庭为依托,实行信访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案件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将所有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整个过程都做好信访评估工作,发现信访苗头及时解决,把矛盾尽可能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充分调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增强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对涉诉信访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化解信访难题。

    三、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制度建设是关键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制度化建设是构建长效化解矛盾机制的关键,制度化的诉求首先要求制度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制度背后的理性支撑是促进矛盾化解的基础。一是健全处理矛盾纠纷机制。正确区分矛盾的不同性质,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化的调处机制。二是建立敏感的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梳理信息,畅通社情民意反映的渠道,从群众反映中知社情、知民情、知案情。对于重大、复杂、敏感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及时化解。三是建立信访长效机制。认真做好接访、约访和下访工作,努力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信访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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