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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伪造证据诉离婚 感情破裂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11-10-14 09:30: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丈夫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影响感情。丈夫诉求离婚,妻子为证明丈夫有重婚行为,伪造虚假证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10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朱良俊与被告周辉离婚;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朱良俊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套座落在东莞市的房屋及丰城市段潭乡的一栋三层砖混房屋均归原告朱良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房款人民币270000元。东莞市的房屋所涉贷款亦由原告负责偿还。

    朱良俊与周辉在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4年3月经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男孩,1996年2月生育女孩。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期间,朱良俊在外做工,周辉在家料理家务农事,照顾子女读书。1997年,与朱良俊父母共花费约70000元在丰城市段潭乡共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1999年,朱良俊到东莞务工至今,此间周辉仍在家,夫妻因此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上半年起,夫妻之间无夫妻生活。2009年5月,双方在东莞市首付320000元,按揭贷款460000元购买商品房住宅一套。周辉随即到东莞与家人生活。2010年春节,在老家过年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因此分居至今。故朱良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辉离婚,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经过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原、被告长期两地生活,聚少离多,以及性格差异,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夫妻生活二年余,且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特别是被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原告有重婚行为,伪造虚假证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双方无法和好,故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0000元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经征求小孩本人意见,且为有利小孩生活学习,可尊重小孩自己意见,由原告抚养。原告表示放弃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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