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顺手牵羊拿钱包 积极退赃从轻罚
发布时间:2011-10-14 10:1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10月1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莉、李雪莲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袁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雪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袁莉、李雪莲乘坐王斌驾驶的面包车由永修县立新乡到县城,途中被告人李雪莲发现该车驾驶员座位后口袋内有一钱包,孙拿出钱包并打开,发现内有一匝百元钞票及驾驶证等物,同排乘坐的被告人袁莉见状,便掏出钱包内的钱和证件放入李雪莲的挎包内,将钱包放回原处。快到县城时,被告人袁莉又将钱包放进李雪莲的挎包内。二被告人在永修县老城下车后,在一公共厕所内,被告人袁莉趁被告人李雪莲不备,将2200元钱藏在了自己的口袋内。后失主王斌通过查找得知是二被告人所盗,便与二人相约见面,二人当场归还现金5800元和证件等物。被告人袁莉藏匿的2200元后被公安部门追缴并已发还失主。被害人王斌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雪莲妊娠结束,现正处于哺乳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莉、李雪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雪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