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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银行门口尾随抢夺 虽未遂仍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14 10:16: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10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未遂)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嘉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时,被告人杨嘉顺伙同彭某、杨某、“小刚”等人驾驶租来的小汽车从樟树市来到丰城市中山巷口的工商银行伺机搞钱。彭某进入营业厅寻找作案对象,其余人在外面等候。彭某见被害人徐某支取了几万元现金,便出门上车,与杨嘉顺等人一起驾车尾随坐三轮蹬士的徐某至丰城市煤运长途汽车站。在售票厅,“小刚”抢徐某手中装有现金2.9万余元的塑料袋,塑料袋被扯烂,钱掉在地上,“小刚”见状便出门,与在外面等候的其他人一起回车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嘉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杨嘉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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