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逃脱三年自动归案 敲诈勒索终受刑
发布时间:2011-10-14 11:4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小会)   重庆一男子,三年前以揭露和曝光他人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在诉讼过程中逃脱,今自动归案,虽其态度较好,三年时光,并未使其逃脱刑法处罚。近日,重庆市梁平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田波敲诈勒索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7年9月,被告人田波在得知女友张某与其老师唐某曾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于9月16日在梁平县梁山镇名豪广场的公用电话亭拨打电话给唐某,称自己持有唐、张二人在梁平袁驿宾馆“开放”照片,让唐某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入2000元换取,不然就将照片公布于众。次日,唐某按照被告人田波的要求将2000元汇入指定账户。田波得知唐某已将钱汇入账户,立即取出据为己有。此后,被告人田波于2007年9月27日、10月2日,采取同样地手段,先后两次让唐某向其指定的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上分别汇入现金3000元和500元。被告人田波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法,先后三次勒索唐某现金5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殆尽。

    2007年12月3日,田波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2月12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拘留,12月20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8年2月18日,被告人田波在诉讼过程中逃脱,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梁平法院遂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归案后,梁平法院裁定恢复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拨打电话和手机发送短信的方法,以揭露和曝光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其态度可作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离开居住的县城,外出脱逃,本当从重处罚,念其逃脱后能自动归案,接受刑罚处罚,亦退赔了犯罪所得,其态度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