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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改装电表偷电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1-10-14 14:2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被告人彭森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彭森经营饭店,通过改装电表偷电而非法谋利,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彭森在睢宁县城经营“金老汉烧鸡公”饭店期间,为窃取电能,通过户某(已判决)找到仝某(已判决),让其帮助改装饭店内的电表。后仝某在该店表内安装了继电器及遥控装置,通过户某将遥控开关交给被告人彭森,彭森支付改装费4000元。后被告人彭森于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间,在饭店营业时间段内采取使用遥控开关控制电表的方法,窃取电能累计价值5396.5元。被告人彭森于2011年7月26日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森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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