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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碰撞起争吵 挥刀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17 10:29: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火星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富贵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富贵与朋友一行人来到其嫂子的理发店内洗头,其中一人在店门口停放摩托车,黄富贵在街边买东西。这时被害人吴礼旺骑摩托车载着其父经过,停车推行过桥边时与被告人一行人横放在马路上的摩托车车尾发生擦碰。双方因而发生争吵,继而拳脚相向。之后,被害人找来其舅舅帮忙打架。黄富贵见此情形,随即跑入理发店内,找出一把长约50公分、宽约3公分的自制刀,冲出来对着吴礼旺的头部右侧砍了一刀,随后逃走,将刀扔进了河里。后被害人被家人紧急送至医院治疗。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吴礼旺3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系于2011年4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抓获,经讯问即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砍伤吴礼旺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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