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维洪 张志贤)
三被告人两天内先后在共青城、宿松县两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作案九起,近日,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涉案三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1个月、4年8个月、2年2个月缓期执行4年,并处罚金26000元。
被告人李桂华、钟毅、易海洪系江西宜春市和新余市人,三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三人不思悔改,于2011年4月11日至12日,两天内窜至安徽宿松县和江西共青城,由李桂华用开锁工具技术开锁后与钟毅入室盗窃,易海洪望风,共盗窃作案九起,涉案金额达13052.74元。同年4月15日,三人被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抓获。
共青城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桂华、钟毅、易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共同参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桂华实施技术开锁行为,被告人钟毅伙同李桂华一同实施入室盗窃行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桂华通过家属积极退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易海洪在盗窃过程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易海洪有前科劣迹,但鉴于其通过家属积极退赔,挽回了被害人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