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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写错一个小数点 借款人诉求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18 11:54: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10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蔡明生欠原告刘进民借款本息共计1470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查明,2008年3月5日,被告蔡明生向原告刘进民借款95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条中,由于笔误写成1.5‰。此后,原告刘进民多次催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2011年5月5日,原告刘进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明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707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蔡明生向原告借款955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上把月利率1分5写成1厘5,属书写错误。月利率1厘5,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显然不合常理。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分5计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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