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胡建宏负担原告曾庆勇各项损失99885元,扣除已付的27500元,还应支付72385元;被告胡文国负担33295元,扣除已付的8800元,还应支付2449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曾庆勇自负。
法院查明,被告胡建宏承包建造胡文国三层住房,包工不包料。被告胡建宏(无相应资质)雇请原告曾庆勇做小工,工何时为40元/天。2009年7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曾庆勇在三楼吊水,随吊水泥等用的木头滑轮架倒塌一同摔至地面而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曾庆勇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建宏雇请原告曾庆勇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告胡建宏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胡文国承包工程给无资质人员选任不当,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原告胡文国高空作业,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而摔伤,应自负2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