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俊 毕勇)
原告钱武国在路途中,不幸被剧烈的爆胎声震伤耳朵,遭拒赔后,他将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8525元,车主峰顺公司赔付原告818元。
2010年4月9日下午,被告宦亦兵驾驶货车沿宁阳中路的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法院附近路段时,货车的右后侧内挡胎爆胎,此时原告钱武国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慢车道同向行驶经过该路段,剧烈的爆胎声将钱武国的左耳震伤。经交管大队认定,宦亦兵、钱武国均无责任,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原告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耳震荡伤,并因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10161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宦亦兵驾驶的货车并未发生直接碰撞,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且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责,也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而被告财产保险辩称该案非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车主峰顺公司赔付,由于双方在事故中均无责任,故酌定峰顺公司的赔偿比例为50%。被告宦亦兵作为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