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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网吧外挨劫被打 6名打人男孩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9 09:5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妍)   网吧外被同龄人劫钱未果,被带到小树林内殴打,16岁的小飞(化名)被打成轻伤。事后,小飞将打人的5个男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5名被告连带赔偿小飞14025.58元。

    2010年9月10日晚22时许,在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一无名网吧外,刚满18岁的俞皓伙同小贝等5人向原告小飞强拿硬要财物未果,后将小飞带至附近一小树林内进行殴打。俞皓持棍将小飞头部打伤,致其“左顶叶硬膜下少量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叶脑挫伤,未出现神经系统阳性体征”,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偏重)。后俞皓被抓获归案。

    2010年9月11日朝阳分局分别对参与打架的小贝等4人做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该4人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据悉,被处罚的4人都是十四、五岁,其中有两人正在上初中。

    今年3月4日,俞皓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赔偿小飞14 025.58元。

    小飞在起诉中称,其系北京市某中学初三学生。被打后其左身整体凹陷,身体处于严重畸形状态,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5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8 770.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4名被告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4名被告均表示对小飞受伤表示歉意,同意赔偿,但是对于部分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承担。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俞皓伙同5名被告对小飞实施殴打,致使小飞受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5被告应与俞皓对上述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由于俞皓的刑事案件判决中已经认定,俞皓伙同5名被告给小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778.58元、护理费295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91元,共计14 025.58元。上述费用已判令俞皓予以赔偿,现小飞要求本案5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但俞皓已经赔偿的部分,5被告无需重复赔偿。此外小飞要求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由于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综上,法院叛军小贝等5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中确定的俞皓赔偿小飞的14025.58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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