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10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阳光财保付给原告李冬梅8500元,被告龚建武应付给原告李冬梅373383.35元(扣除已付452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3月27日2时13分,被告龚建武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沪昆高速时,车辆撞上前方正在加油的由驾驶人饶冬宝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由驾驶人陈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该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冬梅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李冬梅被磅往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龚建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龚建武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李冬梅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二个拾级。
法院认为,原告李冬梅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龚建武既是侵权人又是车主,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三人阳光财保依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和与被告龚建武之间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龚建武造成原告李冬梅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