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飞车抢劫。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220元,2004年7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09年7月4日晚,被告人刘国华与肖某(已判刑)商议不要去做泥工还是去搞点快活钱。当晚10时许,由被告人刘国华驾驶摩托车,搭载肖满生来到县城一圆盘处,尾随跟踪骑电动车的温某至一中学操场围墙外,肖某伸手抢温某肩上的挎包,致温摔倒,肖某遂下车,经反复拉扯,肖某强行将该包抢走。包内共有现金260元及乳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2元。2011年2月2日,被告人刘国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国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华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