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因合伙人未举牌竞标,便怀疑系他人恐吓所致,并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10月1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蒋钱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11月,被告人蒋钱化与林荣根约定合伙竞标城南大市场一地块。在竞标之前,被害人尹伟生先后二次要求林荣根放弃竞标,在尹伟生的要求下,林荣根决定放弃竞标,但未告知被告人蒋钱化。2010年11月18日竞标过程中,林荣根一方一直未举牌参与竞标。事后,被告人蒋钱化认为是因为尹伟生恐吓了林荣根,致使林荣根不敢参与竞标,遂对被害人尹伟生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蒋钱化携带一把钎刀,在县城搜寻尹伟生,后发现尹伟生迪欧咖啡厅用餐,遂持钎刀将被害人尹伟生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尹伟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六级。案发后,被告人蒋钱化与被害人尹伟生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尹伟生的经济损失4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尹伟生的谅解。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蒋钱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钱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伤残六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钱化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钱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钱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