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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盗窃超市顾客财物 自愿认罪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1-10-19 15:2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10月1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次盗窃超市购物人群财物的盗窃案,以被告人宋贵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友谊超市盗窃贾艳萍女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800元,价值1300元的购物卡两张,金鹏手机一部,经海拉尔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0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3820元。

    2009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友谊超市盗窃张珍女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000元,项链吊坠一个,经海拉尔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5100元。

    200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友谊超市盗窃姜海来清华同方K420A—0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海拉尔区价格中心鉴定,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3591元。

    2009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友谊超市盗窃李原男式皮夹一个,内有现金1080元,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经海拉尔区价格中心鉴定,被告人宋贵生所盗皮夹价值人民币225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305元。

    2009年12月末一天中午,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友谊超市盗窃王略人民币400元。

    2010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宋贵生在海拉尔区某超市盗窃郭志女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5800元,苹果牌读卡器一个,EAGOL牌钱包一个,经海拉尔区价格中心鉴定,所盗挎包价值人民币3582元,读卡器价值人民币216元,钱包价值人民币293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9891元。被告人宋贵生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1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贵生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同种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依法追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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