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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泥土堆在路上 持刀伤人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20 10:55: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因小路上堆放有泥土与人发生争执,继而持刀将人砍伤。10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卢有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4月25日,被告人卢有民途经碧洲镇达泉村农业开发办修建的水渠工地时,因不满通往高速服务区小路上被施工人员堆放有泥土而与施工人员发生争吵,被害人肖洪华闻讯后赶到工地上与被告人卢有民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拉扯,被告人卢有民一时激怒,到村民家中拿来一把菜刀返回现场,持刀将肖洪华头部、右上臂、左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洪华伤势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有民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卢有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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