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10月2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上诉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判,驳回被告人徐华宗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现年40岁的徐华宗系河南罗山县农民,曾在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今年5月10日12时许,徐持票从三门站乘上开往上海南站的D5556次旅客列车司机作案。在5号车厢,徐趁旅客黄某不备之机,从黄放置在座位上方行李架的背包内,窃得棕色皮夹1只,内有人民币4750元和港币1850元、美元50元、澳门币60元、新台币200元等折算人民币1960余元。在8号车厢,徐取出皮夹内的人民币交给同行人张某(另案处理),尔后躲进10号车厢厕所内,将所窃的港币、美元等藏匿于随身携带的拎包内,并将皮夹丢弃于垃圾桶中。当徐走出厕所时,被铁路便衣民警人赃俱获。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徐华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法院依据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