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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父亲房产证抵押借款 未经同意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10-21 10:3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何冬华、林安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何冬根欠原告杨兴英借款本息13.2万元,被告张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何冬华以投资为由找到被告张燕要求借钱,2010年4月21日被告张燕介绍原告杨兴英借钱给被告何冬华,中午三人和证人梁美凤在酒店吃饭并谈好借款一事,原告杨兴英借给被告何冬华现金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借期一年,同时被告何冬华出具借据给原告杨兴英,并以其父亲的房产证交给原告杨兴英为借款作抵押,被告张燕自愿连带保证担保。到期后,被告何冬华通过被告张燕付给原告杨兴英4000元,后一直未归还分文,原告杨兴英遂起诉至法院。另查,被告何冬华与被告林安英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冬华父亲未在借据上签名。

    法院认为,被告何冬华向原告杨兴英借款10万元,后归还原告杨兴英利息4000元属实。原告杨兴英与被告何冬华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造成本纠纷的原因是被告何冬华未按双方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在本案中应负全部清偿责任。被告林安英与被告何冬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被告林安英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何冬华以其父的房产证交给原告杨兴英作物的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虽然是被告何冬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抵押并未经抵押权人即何冬华父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被告张燕自愿为该债务作连带保证担保,该保证担保合法有效,故被告张燕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要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是其自愿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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