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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铁路专线起贪念 盗窃无烟煤10余吨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21 16:2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晋 夏娇)   被告人黄海、唐自均本是居住在铁路专线沿线的附近居民,谁知他们看着整日来来往往于自家门前的运送无烟煤列车,不由得看红了双眼,生起了贼心,打起了盗取无烟煤的主意,于是伙同贾某(另案处理)五次作案,盗得无烟煤若干吨。而被告人肖勇明知是其盗窃得来的煤,还驾驶自己的长安货车将煤运走。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自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肖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经查,2011年2月-3月,被告人黄海单独或伙同唐自均与贾某(另案处理)趁着夜幕降临(五次作案时间均在下午18时、19时左右),而铁路专线运煤处值班人员忙于交接班而疏于值守之际,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矿山村李家湾铁路专线处,作案五次,每次盗窃的数量均在2吨左右,共计将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无烟煤共计10.531吨盗走,而被告人肖勇明知黄海和唐自均要求其帮忙运输的无烟煤系盗窃得来,还多次驾驶自己的长安小型货车替二被告将煤运走。经鉴定,被盗无烟煤价值632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海、唐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勇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黄海犯罪后自首,被告人唐自均、肖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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