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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创新是推进法院工作的原动力
作者:熊伟   发布时间:2011-10-21 16:32:31


    最近,中央政法委对全国政法部门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这是我党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后所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决策,其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管理效能提高,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已成为当前所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迫使我们要去研究、探索、总结和提高。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从审判管理角度来谈谈对创新的一些看法。

    一、对创新的理解与认识

    现代汉词对“创新”解释为抛开旧的,创造新的。那么,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又该如何来理解和认识“创新”呢?笔者之见,一是创新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不单指狭义的案件审判本身,还包括了案件审查、诉讼风险评估、立案、送达、调解、执行、财产评估以及拍卖等许多层面和环节,他是立体的、开放的、广角度和多层次的,广义的“审判管理”为工作创新打开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创新存在于审判管理过程始终,既包括观念创新又包括文化创新,既包括制度创新又包括管理创新,既包括教育创新也包括司法为民措施创新等,正如陶行之先生所言“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二是创新是扬弃而不是否定。基层法院有着各自不同的发展史,因而表现出自身独特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成果是法院长期发展的积淀,或者说是法院经过长期建设所取得的经验总结,具有标本性意义,他是法院继续发展的基石,对法院的继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创新过程就是推陈出新,去掉旧事物的糟粕而取其精华,使它向新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全盘否定旧事物,对旧事物中的精华仍然需要有机地汲取,将其注入到新生事物中去,增加生机和活力。所以,创新既是继承又是发展,在发展中继承,在继承中发展,是继承与发展的共同产物,如果把创新与继承对立起来,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三是法院每位干警都是创新主体。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创造世界历史中的作用和地位。法院管理创新,是做前人未做的事业,将面临许多艰难和困苦,客观上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力量来支撑,这就离不开全院每位干警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充分挖掘他们所蕴藏的潜能,充分发挥他们主人翁精神,将其凝聚为一股强大的创新动力。如果离开了全院干警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法院的管理创新工作则会事倍功半,甚至一事无成。

    二、因地宜制选择创新内容

    如何选择创新内容?不同的院情有不同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创新党建工作,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没有放弃。从国内形势看,各阶层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时刻挑动着我国前进的脉搏和考验着我党的执政能力。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力军,对维护国家稳定、构建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保证基层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能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就必须加强党建工作,这是应对复杂国际国形势需要,更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即“人民性”的要求,因为党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创新党建旨在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让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忠实地服务于审判,服务于社会。基层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找准“突破口”、明确“侧重点”成为创新党建工作之关键,这样可以起着以点带面、全面撬动其他工作的作用。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党建核心内容就是法官队伍管理,要在强化法官的政治责任感、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以及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等方面下功夫。法官直接与案件打交道,一头连着国家法律,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又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其地位重要,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可见,抓住了队伍管理就抓住了党建关键,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把法官队伍管理放在党建之首。

    二是创新审判管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审判职能是基层人民法院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能。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内容、性质都发生了重要改变,从过去单一的审判职能演绎为当今包括依法审判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救助困难当事人、创新工作机制等在内的综合服务职能。审判职能为第一职能,其他职能均由审判职能扩张而来,为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提供支持。

    审判管理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创新的重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优与劣、审判效率高与低、社会效果好与坏直接取决于审判管理水平,他是评价一个法院工作绩效好坏的重要指标,审判管理在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抓住了审判管理这个中心环节,就抓住了基层法院的核心工作。因此,审判管理工作要不断满足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就必须淘汰陈旧的管理模式而进行大胆创新,建立高效、灵活、便捷的审判管理新机制。

    审判管理的核心是审判监督。监督在审判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可以促使法官依法办案。由于法官个体在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等方面存在客观差距,表现在办案上对案件的处理观点和态度不一,甚至有的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以谋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觉行动,则很难体现“公正”二字。二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在保证公正办案前提下如何来提高办案效率,这是新时期“为民司法”的新要求,效率是公正的前提,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三是可以预防法官违法违纪。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产生腐败,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法官手握案件审判权与执行权,担负着明断是非、裁判曲直、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可谓权重责大。如果法官不能知责知重、不能正确对待权与利的关系,腐败便悄然而生。由此可见,审判监督在审判管理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与作用。

    三是创新服务措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和新要求。

    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有更多的期盼和要求。既要求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又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既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又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既要求裁判结果公正,又期待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既要求快审快结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又期待通过审判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既要求法官公正清廉,又期待法官和蔼可亲等。有的涉及个人私权,有的涉及国家公权;有的涉及人民法院形象,有的涉及法官行为规范;有的涉及审判管理,有的涉及服务措施等,可谓范围广、要求高。如何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和新要求,这是基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服务措施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要求。虽然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虽然有许许多多不同的期盼和要求,但对服务的需求显得尤为渴望和迫切,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参与感同身受体会到司法的温暖。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实践“司法为民”主题活动时,要踏踏实实地从创新服务措施抓起,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那么,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理解“服务”二字含义?笔者认为,服务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层次性,不仅包括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如一杯茶水解渴),又包括情感需求(如一句好言问侯),还包括公平正义需求(如依法审判、快审快结)等,而这些不同需求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存在层次性,对公平正义要求最高也最为迫切,情感层次次之,物质层次再次。可见,“服务”不仅包括低层次的物质帮助,还包括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效率等高层次追求,“服务”的广泛性和层次性属性,为创新服务措施打开了想象空间。

    四是创新调处机制,化解案件矛盾和排除社会隐患。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问题十分明显,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突出,呈现出多发性、综合性、多因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悄然考验着法院的化解矛盾能力。当今,法院所面临的矛盾状况也很复杂,有的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问题,有的是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等等。面对繁杂的社会矛盾,充当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一要创新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二要改进化解矛盾的方式与方法,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发展新特点,从而有效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这种化解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的,“化而不解”现象时而有之,不少裁判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纠纷通过审判程序“化”了,但他们对裁判结果却不得而“解”,心中仍然充满疑虑。面对这类案件,尤其是对言行偏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除了需要开展判后释疑之外,还要借助于其他调解组织或个人的力量来共同应对,构建由多方调解力量参与的调解机制,化解尖锐、复杂、多变的案件矛盾。目前,基层法院化解案件矛盾的时空也存在较大局限性,从时间上看,大量时间用于庭内调解而用于庭外调解的时间不多,从力量空间分布看,主要依赖院内审判资源而不擅长借力于其他调解组织或人员,这种现状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化解案件矛盾的需求,需要对化解案件矛盾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创新。

    三、创新路径的选择

    1、充分调动创新力量的积极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创新,就是为了改变不适时宜的管理模式而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机制。创新需要智慧,创新也需要力量,要在创新上有所成就,就要善于凝聚各方创新力量和善于挖掘个体潜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本院干警乃至社会上关心法院发展的人士参与到法院创新管理工作中来,如公开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工作创新奖”等,最大限度地调动创新力量积极性。

    2、从院情出发稳步推进。基层法院各自院情不同,在物质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审判管理等方面发展水平差距也较大,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与贫困落后地区存在的差距更大,即使这样,他们还是都面临着如何创新管理的问题,只是创新基础不同、创新方向不同、创新要求与标准等不同,然而,他们的共同点是都要立足于自身条件和发展现状、从本院院情出发开展创新活动,都不可进行“穿越”式创新。

    3、学他人之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学习他人创新经验,可以扬长避短,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有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学习他人不能生搬硬套,要有选择地学,要因地制家地用,否则就会“水土不服”或者“消化不良。既要学他人的创新内容、做法和措施,更要学他人的创新新理念、新思维和新方法。 

    4、从突出问题切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基层人民法院管理工作逐步要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这一转变过程离不开创新。面对法院众多工作需要创新态势,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因素制约,全面开展创新会受到许多不利因素影响,因此,在创新内容选择上要有所侧重,从条件成熟的地方创新,从管理最薄弱的地方创新,这样,创新工作才会有所收获。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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