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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避而不见 出借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24 09:3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10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何冬华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刘明龙、王春秀借款本息17.9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9月27日,被告何冬华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明龙借现金10万元,并约定以月利率2分计算,借条长期有效。2010年3月10日又向原告王春秀(原告刘明龙之妻)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刘明龙、王春秀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何冬华至今未付分文,并且避而不见。为此,原告刘明龙、王春秀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刘明龙、王春秀与被告何冬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明龙、王春秀诉请本金为10万元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冬华未付还借款,应对该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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