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晋 夏娇)
两名“90后”在短短八十余天的时间里伙同他人以近乎疯狂的方式,跨浙江、四川、重庆、云南四省市猖狂盗窃作案十二次,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134645元。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国彬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彭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余国彬为重庆市江津区人,被告人彭豪为贵州省贵阳市人,二人均出生于90年代初期。 2011年初,二人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打工时结识并合谋以盗窃营生。自2011年1月24日凌晨在嘉善县干窑镇第一次盗窃开始,到2011年4月14日晚上在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的最后一次盗窃为止,在短短八十天的疯狂“盗窃之旅”中,二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趁着夜幕降临之际或夜深人静时先后在浙江、四川、重庆、云南作案十二次。二人在作案中或者以撬门入室方式盗得电脑主机、成套电脑等财物若干,或者先锁定目标再以顺手牵羊等方式或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被盗人放置在自家门口、住宅楼下、办公楼下等处的面包车、柴油发电机、汽车电瓶、汽车钢圈轮胎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高达1346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国彬、彭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余国彬、彭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