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声称借款是赌债 举证不力法院判决偿还
发布时间:2011-10-24 11:4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标的是借款还是赌债各持一词,法院终确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由被告偿还。

    被告何洪英,系镇雄县某学校教师。2011年6月5日,被告何洪英出具借条向原告付在能借款人民币70000元。借条载明:因本人急需用钱,向付在能借款人民币70000元,用本人工资卡作抵押,工资由付在能领取作利息。2011年6月5日。被告将自己的工资账户存折交给原告,并告知了存折密码。原告于同月15日领取了被告工资1900元之后,被告即将该存折挂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审理中被告何洪英辩称:原告所诉债务系双方合伙赌博“六合彩”被人骗后,原告要求其一人承担被骗的70000元钱,逼着出具借条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不是其书写,但却拒绝法院司法鉴定的建议;其主张所出具借条系双方合伙赌博“六合彩”被骗后,原告逼迫其书写,但未对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解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