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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友不愿为其赊账 男子刺伤女友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24 14:4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被告人莫青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段彩虹是被告人莫青云的女朋友。在事发的前几天,二人曾为莫青云要求段彩虹给其赊账,被段彩虹拒绝而发生过争执。200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莫青云喝酒后携带匕首到被害人段彩虹租住的房屋,敲门将被害人段彩虹叫出屋门,在屋门口二人又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莫青云掏出匕首匕首刺向被害人段彩虹,被害人段彩虹的胳膊被刺伤后,去抢被告人莫青云手中的匕首,被告人莫青云的手被匕首划破,后莫青云又用匕首刺伤了被害人段彩虹的左颈部,见段彩虹倒在地上,莫青云逃离了现场。段彩虹见被告人莫青云走远了,带伤到邻居家求救并报警,后被送往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左面刀刺伤,左颈内静脉断裂”。被告人莫青云离开现场后,在逃跑途中到鄂温克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彩虹左颈部的刀刺作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青云在与被害人段彩虹争吵过程中,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刺伤被害人段彩虹身体多处(三处),其中上处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莫青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青云于2006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青云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现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青云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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