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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农用车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后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0-24 15:19: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孙军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7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孙军军驾驶农用货车,从新城区往孙渡方向行驶,途经加油站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邹某发生碰撞。邹某倒地后,又被罗某驾驶的工程车碾压。事故发生后,孙军军开车逃离现场,邹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军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罗某、被告人孙军军二人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邹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二人赔偿被害人邹某各项损失2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罗某及被告人孙军军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军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家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军军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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