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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抢劫服法 11年后出狱又抢
发布时间:2011-10-24 15:4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一超 陈韵妃)   10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燕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陈燕星与同案人黄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23元。

    2011年2月2日凌晨4时许,陈燕星与黄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230号鸿扬美发店,探明店内只有林某一个人在打扫卫生,陈燕星和黄某即各持一把刀将林某逼到墙边,陈燕星用刀划伤林某的左手指,将林某身上内有人民币3700元的钱包和价值人民币423元的金立牌A628型手机抢走后逃跑,黄某在逃至建设西路头涡巷时被被害人林某及群众范某等人抓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燕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燕星参与密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燕星虽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陈燕星在原判有期徒刑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不认定是累犯,但属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陈燕星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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