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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货站闹事砍伤多人 三年后自首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25 08:32: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晚9时许,李宪(已判决)接到其父亲李洪昆的电话得知,被害人马军、马杰到李洪昆的配货站闹事,李宪打电话纠集刘伟等九人,并给众人分了七把砍刀,众人在海拉尔区牧业机械厂对面找到被害人马军、马杰后,持刀将二人追打到牧业机械厂院内,李宪、刘伟等人用砍刀将被害人马军、马杰砍伤。经鉴定马某所受伤为重伤。2010年7月30日刘伟到海拉尔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刘伟伙同李宪等人用砍刀将他人砍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伟虽为被他人纠集参与此案,但系致被害人马军、马杰重伤这一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实施者,鉴于刘伟系初犯,又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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