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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受伤 法院判学校补偿
发布时间:2011-10-25 09:07: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小会)
重庆梁平一名高三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却意外受伤,向学校索赔遭拒,他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重庆梁平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市梁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辅助费器具费等23 737.57元。
原告刘明系被告梁平中学高2010级学生,2010年1月20日打篮球时扭伤右膝。2010年1月29日原告再次打篮球出现右膝关节疼痛。2010年2月2日原告代表被告参加“健康梁平”梁平县冬季全民健康运动会首届“篮协杯”男子篮球邀请赛。比赛过程中原告右膝受伤。原告在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及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2010年7月5日—7月23日原告在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右膝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原告门诊及住院共用去医疗费27 199.96元。 另查明,被告在参加篮球比赛前为参赛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原告在2010年2月2日比赛前就已受伤,原告仍继续参加比赛,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代表被告参赛,为被告所期待的荣誉努力,最终荣誉归属于被告,因此原告行为的受益人是被告。被告为原告投保了意外伤害事故责任险使得原告的损害通过保险赔付形式得到一部分填补,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在受害人的损害没有得到充分补偿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的损害后果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64 343.93元,减除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的5000元,实际原告的损害后果为59 343.93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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