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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未得本金利润 起诉合伙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25 09:12: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10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新元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标投资款及利润55.4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查明,2007年被告李新元冒用雄鹰公司名义与东远公司签订土方平整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书》,并以雄鹰公司授权其负责该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宜。2007年10月20日,被告李新元与原告张标签订协议,约定因被告李新元因承接工程资金困难,原告张标为其筹集资金,并按每100万元可分红35万元。该工程竣工后,经与发包方东远公司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1658386.6元,被告李新元已领取工程款1049800元,从中支付原告张标31.6万元。2010年4月25日,原告张标与被告李新元经结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李新元认可原告张标在工程施工期间投入资金60万元,可分红21万元,本息共计81万元,上述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两年内结清,逾期未还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另被告李新元同意原告张标在该土方工程中可分配利润一股计6万元。

    法院认为,虽被告李新元冒用雄鹰公司名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虚构授权委托书属无效民事行为,可该工程经发包方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结算,该工程总价款应予以确认。被告李新元因承接工程资金困难,原告张标协助筹集资金,参与工程的管理和领取部分工程款,且双方已确认投入资金的利润和分红,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应认定为合伙关系。被告李新元在协议中确认并承诺原告张标投入资金60万元,并可分红21万元、分利润6万元,自上述款项自2008年1月1日起,两年内付清,逾期投资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现被告李新元仅支付31.6万元,为此,原告张标要求被告李新元支付剩余款项55.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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