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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涉嫌犯罪 再审裁定中止诉讼
发布时间:2011-10-25 10:40: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峰 乐瑞晶)   10月25日,因当事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再审案件裁定中止诉讼。

    万安法院原一审审理查明,被告罗长生、周兵系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股东。2007年12月31日,原告胡燕萍与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签订《商铺预留协议》,约定:原告胡燕萍将位于万安县城时代财富广场的二楼商铺委托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经营管理,期限5年,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于每年年末将当年的收益金18万元支付给原告胡燕萍,逾期则应另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未按期支付2009年的收益金,原告诉至法院。万安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判决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支付原告胡燕萍收益金18万元及逾期滞纳金,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罗长生、周兵抽逃出资,驳回了要求被告罗长生、周兵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江西春源百货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早在2007年6月6日转账100万元用于被告罗长生、周兵个人购房。于是万安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

    万安法院再审认为,被告罗长生、周兵从公司转账10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案件审理须以侦查结果为依据,于是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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