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2011年10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熊晶6243.2元,被告徐荣根赔偿原告熊晶7890.53元,被告朱军、朱鹏飞赔偿原告6312.4元(已支付7500元),故原告熊晶返还被告朱军、朱鹏飞1187.6元。
法院查明,2011年2月20日19时20分,原告熊晶搭乘被告朱鹏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至人民医院旁时,不慎追尾撞上前面因无油熄火而停在路上的由被告徐荣根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原告熊晶和被告朱鹏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鹏飞和被告徐荣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晶在医院住院治疗。诉前,被告徐荣根预付了37000元赔偿款给被告朱鹏飞。被告朱鹏飞、朱军预付了7500元赔偿款给原告熊晶。该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朱军。
法院认为,被告徐荣根和被告朱鹏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徐荣根应承担本案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熊晶无偿搭乘被告朱鹏飞的摩托车,属好意搭乘,应适当减轻被告朱鹏飞的民事责任。被告朱军作为被告朱鹏飞的监护人,且又是肇事车车主,应与被告朱鹏飞承担本案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熊晶自己承担10%的民事责任。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