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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货款未上交 债务被判自己还
发布时间:2011-10-26 10:21: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宫占好 李京科)   2010年2月,原告蔡绍为购车找到熟人即被告孙泉,先后两次向其支付了共110000元的车款,被告孙泉在无法向原告提供所需车辆的情况下,退给了原告30000元,尚余80000元一直未还。

    2011年5月原告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却辩称该款系原告购买其他车辆的履行款,但是却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向其购买其他车辆。被告具有举证能力和举证可能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辩称。最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被告孙泉不服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自己是淮南市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负责人,自己收取货款系履行职务行为,货款应当由公司退还给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一审开庭前形成,但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被上诉人也以证据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为由拒绝质证;同时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收取110000元货款后,并没有上交公司。

    最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了孙泉的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0日,被告孙泉按照终审判决,陆续履行了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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