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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思考
作者:龚子平   发布时间:2011-10-27 13:55:07


    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①。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基层法院理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性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与服务,包括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两个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基层法院基本职能就是审判职能,即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属于法院基本职能的延伸。因此,基层法院应该结合自己的自身特点,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适应中国目前严峻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之2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主动服务社会,处理不需要开庭的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主动回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在于不但把蛋糕做大而且分好,通过民事审判职能,维护诚信的交易环境,通过刑事审判职能打击腐败和渎职行为,维护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总之,基层法院被誉为社会保障的最后屏障,主要是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社会管理秩序,大力推行刑事和解及民事调解,深刻分析矛盾的性质,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和萌芽状态。

    二、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能性

    今年2月,胡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成员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使命和责任。

    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实现法的治理,人民法院及时实践者亦是保障者。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着重保护弱者权利,力推社会公平正义,另外要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极推动现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化解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从制度上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而言,基层人民法院不但要正确履行审判职能,而且要发挥能动司法,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其作用能以取代。

    三、基层法院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结合法院职能进行。

    一是积极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管子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②,纷争正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纠纷有效化解的程度以及纠纷解决体系是否完备与否成为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尺和评价准则。”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纠纷。其中刑事纠纷是所有纠纷中最尖锐、最复杂,院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方式,化解刑事纠纷,修补社会裂痕。民事案件要高度重视敏感案件的办理及“三个效果”的统一,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实施三调联动,尽可能多的实现巡回审判,向群众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行政纠纷要妥善处理矛盾较为尖锐的行政裁定、行政征收(拆迁)等纠纷,坚持公平正义,做好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缓冲带,通过运行行政协调机制,化解行政纠纷。

    二是切实做好特殊人群扶助和教育工作。法院面对的特殊人群不仅仅是罪犯,而且包括民事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与受害方。对于罪犯而言,李斯特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教育犯罪人,实现犯罪人的再教育化使他重返一般人生活中④。因此对罪犯的矫正,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扶教育,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环节。基层人民法院要着眼本地实际,真正去关怀、帮助、转化罪犯,在未成年人审判中要强化圆桌审判形式,专门设置未成年人工作室,培养一批善于工作、乐于奉献、耐心细致的女法官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工作,推行柔性司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转化工作。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贯彻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社区刑满释放人员、监视居住对象等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力促罪犯回归社会。对于民事案件的苦难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要全力推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政策,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案件审判后,对于确实存在困难但相对方又没能力实施赔偿义务的当事人,要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防止因执行不到位引起的上访事件。

    三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发展是硬道理,稳定适应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要积极参与和制定当地党委领导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不仅要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民事纠纷的有效化解,维护社会和谐,而且要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解决好涉及矿产、地产、房产等重点领域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深入开展了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要及时审理,准确、有力地打击。同时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①引自《新华网》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载于新华网,2011年2月19日)
    ②引自《春秋.齐国.管仲》七臣七主第五十二篇。
    ③《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走向》吴卫军、樊斌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④引自北京法院网,作者赵瑞罡、贾学胜《李斯特的教育刑思想》,2004年4月9日。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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