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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法院加强执行和解案件管理避免和而不解
发布时间:2011-10-27 15:47: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公衍军)
为有效防范执行案件“和而不解”,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执行和解案件管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文执行、和谐执行的内在要求。通过执行和解,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减轻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但实践中,执行“和而不解”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执行案件重返强制执行程序,不仅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全面保障,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违背了执行和解制度和谐解决争议的立法目的。 有鉴于此,蒙阴县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执行和解案件管理。该院对执行和解案件实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人员在促成双方和解时要明确告知民诉法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使申请人明确其权利,使被执行人明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应后果,以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 加强和解协议审查力度,避免恶意和解、违法和解。执行法官应严格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对个人信用程度较低,可能利用执行和解制度转移、隐匿财产,规避强制执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执行人提供适当担保。 加大对恶意不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是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避免片面追求执行和解率。禁止执行法官以职权强迫一方或以长期冷处理的方式迫使权利人签订和解协议。完善对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促使执行法官既要重视执行和解率,又要关注和解协议履行率,使其增强责任心,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解协议的可履行性的审查力度。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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