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莲)
8月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广昌县甘竹镇樟树村卫生所被判赔偿原告包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7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原告包某的父亲因头晕到广昌县甘竹镇樟树村卫生所治疗。该诊所医师询问病情后,给患者点滴注射,在点滴过程中患者昏迷不醒,小便自禁。后经县医院抢救,医生告之原告包某其父病情后,原告放弃治疗,患者当日死亡。经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广昌县甘竹镇樟树村卫生所应当知道自身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有限难以正确诊断患者包某某病情,仍凭自己的临床经验进行诊治。被告在接诊时对患者年龄较大,属高血压头昏高危病人,随时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未进行告知,也未对如发生意外无能力抢救和应建议转有条件医院诊疗等进行说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属轻微责任,过失参与度为25%。经协调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昌县甘竹镇樟树村卫生所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对患者的病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也未建议患者转有条件医院诊疗,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