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丽萍)
两人同时为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期限,一位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另一位保证人未签字,法院判决续签字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续签字的另一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0月10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返还原告章迁生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梁纪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章迁生要求被告胡耀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13日,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由其董事长于某经手向原告章迁生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梁纪生、胡耀春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7月23日,原告章迁生与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的董事长于某约定在2011年7月底前返还借款,被告梁纪生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又未按期还款。2011年9月20日,原告章迁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梁纪生、胡耀春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纪生、胡耀春为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向原告章迁生借款提供担保合法有效。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按法律规定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010年7月23日,原告章迁生同意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在2011年7月底前返还借款,被告梁纪生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视为被告梁纪生同意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变更还款期限,因此,原告章迁生在变更后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梁纪生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章迁生在第一次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未要求被告胡耀春承担保证责任,在与被告万安县纸业公司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胡耀春未继续签字担保,因此被告胡耀春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