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温永能)
丈夫是城镇退休职工,妻子系农村居民,夫妻俩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获法院支持。10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黄东方、李兰香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
原告黄东方、李兰香系夫妻关系,两人自1992年起在石城县县城居住至今。2010年12月10日,黄东方驾驶电动车带妻子李兰香在县城行驶时,被同向行驶由被告欧发生驾驶的客车撞倒,造成两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欧发生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超车,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东方、李兰香在本起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原告黄东方、李兰香均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欧发生驾驶的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欧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欧发生驾驶的客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兰香虽为农村户口居民,自1992年至今一直在石城县县城居住,主要收入及消费来自于城镇,其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可按江西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赔偿。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